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引起广泛关注。
这意味着从《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即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这类人将面临阻止出境、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买房等惩罚。
▲资料图图据东方IC
此外,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还有八种情形,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等等,这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这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也被称为“黑名单”制度。
近日,红星新闻专访业内人士,对此变化进行相关解读。
自然人也成为纳税信用的主体
据悉,我国目前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根据《办法》,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多方面加强监管,此外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