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民间约定俗成的道理。从这里道理出发,似乎杨白劳欠了黄世仁的钱不还,错误在杨白劳一方。是杨白劳明显违背契约精神的表现。那么,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说“杀人偿命”这句话对不对。
显然,这句话并不完全对。为什么说不完全对呢?
一是“杀人偿命”审判的主体不应该是被杀人的亲属,否则,就会陷入“冤冤相报”的怪圈。历朝历代之所以有法律,有专门负责刑狱的官员,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怪圈出现。
二是杀人未必偿命。否则的话,就不存在“正当防卫”这种说法了。“正当防卫”存在,就是因为杀人者处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的行动,完全是逼迫所致。
当“杀人偿命”这句话未必对的时候,“欠债还钱”这句话,其实也未必对。为什么这么说呢?
(杨白劳剧照)
一、杨白劳不是“欠债还钱”,而是“欠债多还”。
杨白劳为什么不还黄世仁的钱呢?不是他想耍赖,是因为黄世仁放的是高利贷,是利滚利。因为利滚利,很快杨白劳需要偿还黄世仁的债务已经不仅仅是原先的债务,而是额外增加出来了高几倍的债务。
如果杨白劳仅仅是偿还黄世仁原先借的那一部分债务,或者在此基础上,多那么一点点利息,他应该是可以偿还的,也有能力偿还的。他要是不还,他就说不过去。但因为杨白劳还要偿还额外增加出来的那些利滚利产生的钱,这样一来,杨白劳不仅无能为力,而且对杨白劳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有人可能会说,不存在不公平,因为杨白劳在向黄世仁借钱的时候,是有契约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是借的高利贷。杨白劳就算不识字,黄世仁也给他讲过。爱借不借,不借拉倒。
这话看起来有道理,其实不对。因为规则是黄世仁单方面制定的。黄世仁占有资源,杨白劳若是不向黄世仁借钱,他就没地方可借,他就只能饿死。(所有的地主都和黄世仁是一样的,都在放高利贷)。因此,这个多还的部分,就是黄世仁额外增加在杨白劳身上的,是没有道理。
(黄世仁剧照)
二、黄世仁让杨白劳还钱,是以破坏人伦的方式来处理的。
当杨白劳还不上黄世仁钱的时候,黄世仁就逼迫杨白劳用喜儿来抵债。而且是用强制的方法让杨白劳按手印。
显然,本身是还钱,变成了用人来抵债的时候,这就牵涉到了买卖人口的问题。从单纯的欠债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人伦问题。所以,黄世仁的错,就不仅仅在债务,还在违背人伦。这一点,我们应该也是要看到的。
(杨白劳和喜儿)
三、黄世仁有钱的本质,是对杨白劳的剥削。
这个其实是根本问题。黄世仁为什么那么有钱?那是建立在对杨白劳等无数劳动者剥削的基础上。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商品的本质的时候,就说得很清楚。
从这点来说,杨白劳借黄世仁的钱,其实是杨白劳自己创造的。杨白劳自己创造的钱,被黄世仁剥削去了,接着杨白劳又去向黄世仁借钱,这本身就已经非常荒诞。杨白劳不仅需要偿还他创造的钱,又还要给黄世仁额外的钱,又还需要卖儿卖女,把喜儿拿去抵债。这就是荒诞中的荒诞了。
所以说,表面看起来,“欠债还钱”有道理,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完全不对。
(参考资料:《资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