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老头跟小妾第一次同房就死了,几个月后小妾生下一男孩,算不算老翁亲生的?这家产该怎么分?汉宣帝时期,当朝丞相丙吉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颇为棘手的案件。
大约在公元前62年至公元前55年之间,陈留郡某地有一位富翁,已经90岁了,仍然没有子嗣,只有一个女儿。老翁看上了一个年轻女子田氏,以承续香火为名纳她做了妾室。
把田氏接进家门的第一天晚上,老翁当然准备尽情享受一下云雨之欢。没想到乐极生悲,或许是由于年迈体衰,受不了这个刺激,老翁竟然在此过程中意外死去。
丧事办完了,问题也来了——该怎么处置家产呢?老翁的女儿和田氏由此发生了纠纷,无法排解,不得已只能诉诸公堂。
官府接下了这件案子,但是非常难以裁决。
首先,老翁和田氏仅发生一次性关系就死去,田氏是否会怀孕甚至生下一个儿子,成为悬念。
其次,关于家产的分割,老翁并没有留下遗嘱。
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府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他们认为,不能马上对老翁的家产进行处置,而是应当过几个月,等待田氏生产,看她是否能生下一子。
之所以采取这种谨慎态度,因为当时的法律有明文规定。根据当时的《置后律》:“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尽管这个规定是特指爵位继承的情况,但在家产继承上同样适用。
《置后律》另有一条是:“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嫡子,以下妻,偏妻子。”这里面的“孺子”、“良人”、“下妻”、“偏妻”等都属于“妾”的范畴。简而言之,这一条的大意是说,如果正妻没有生育儿子,那么妾生子就成为法定继承人。而爵位继承和家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子男)是一致的。
因此,按照这一条款,意味着如果田氏分娩时产下一男婴,那么这个该子就成为老翁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说,与90高龄的老翁经过一次房事后就怀孕,而且怀的一定得是男孩,这种概率肯定是极其微小的。
然而,世事就是这么奇妙——几个月后,田氏如期分娩,居然奇迹般地产下一名男婴!
这个男婴的诞生虽然实现了已故富翁的遗愿,但却遭到其女儿的忌恨。因为这意味着老翁之女将无法继承父亲的财产。因此, 老翁之女提出诉讼,质疑这名男婴是否为其父的亲生儿子。她的理由是,父亲去世时已经90岁高龄,仅凭一次性关系就使田氏怀孕是不可能的。因此她一口咬定这名男婴是田氏与其情夫的私生子,根本无权继承父亲的家产。
这个理由似乎很有道理,但当时并没有相应的的亲子鉴定技术,无法去证实或证伪这个指控,所以法官们没法作出判断。结果这件案子一拖就是好几年,通过层层上报,最终到了都城长安,由丞相丙吉(或作邴吉)亲自审理。
官居相位的丙吉果然是个人才,居然发明了一套亲子测试方法,他的逻辑的:由年迈老翁授精所生的婴儿,必然比同龄婴儿更怕冷,而且在日中无影。这种搞法如今看来确实不科学,但在当时并无异议。
通过与同龄男婴在同等条件下所做的测试进行比较,人们发现该男婴居然真的符合更怕冷和日中无影的特点,因此丙吉判定这名男婴就是由年迈老翁授精所生。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尽管这个奇葩测验“证实”了被测试婴儿的亲生父亲年龄很大,却没有办法进一步证明这个高龄父亲就是已故的90岁陈留富翁。
不过,这也难不倒天才法官丙吉,他振振有词地指出:这个测试的结果,已经足以驳倒女诉讼人的起诉理由:其年迈的父亲不可能生子。因此他判定老翁之女败诉,田氏所生的男婴成为已故老翁的合法继承人。
丙吉如此断案不知道你服不服,总之老王是真心服了,大写的服!
参考资料:《汉书·丙吉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风俗通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