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古代讽刺小说的高峰,《儒林外史》在第六、七、十八回中用不多的篇幅,借古喻今地记录了一个鲜活的清代康乾年间的法律生活样品,令后人得窥清初乡间宗族财产民事诉讼之一斑。
妻病重 妾扶正
明代高要县乡绅严致和(即为多点一根灯芯而死不瞑目的严监生),家境殷实,有良田数顷及文银十万两,娶王氏为正室,纳赵氏为妾,王氏无子,赵氏生一子,后王氏重病,赵氏恐王氏不测后严所娶新妇虐待其子,遂日夜代王氏祈福,愿以身替。王氏感其诚,弥留之际,说服严扶赵氏为正室。并由王氏兄弟主持,在严氏父族、母族、妻族均到场的情况下,严与赵行拜天地祖先之礼,立赵氏为正室。
丈夫、正室、妾之子相继去世 宗族继承惹纠纷
后王氏、严致和、赵氏之子先后病故。因严致和无子嗣,赵氏欲立严致和兄严贡生之幼子为继嗣,严贡生以赵氏系妾,且无子,非家主,无权决定财产及立嗣为由,欲立己已成年的第二子为严致和嗣,并成为新主人,霸占家产。
赵氏以严贡生剥夺其正室名分及处置财产的权利为由,诉至县衙。
县衙汤知县经审理,认同赵氏已取得正室地位,并有权继承处置财产及决定继嗣事宜。严贡生不服,写呈告到府里,府尊认为其多事,批为“仰高要县查案”,仍由县衙办理。县衙汤知县阅后,批“如详缴”,即维持原其向知府的报告中的处理办法,并准予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