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最早的法,那就是夏商周三代的礼,我们用春秋时期的一场战争,泓水之战来说明礼这种法律制度有什么具体内容?对行军打仗又有一些什么样的特殊规定?春秋时期诸侯争霸,形成了五个超级大国,史称春秋五霸。第一种说法是:齐桓公、晋文公、吴王阖闾、越王勾践、楚庄王。第二种说法是:齐桓公、晋文公、宋襄公、楚庄王、秦穆公。洪水之战是发生在宋国和楚国之间的一场战争,时间在公元前638年。宋国在今天河南商丘一代,楚国则占据了湖南湖北的全部,重庆、河南、江苏、安徽等部分地区,是南方的一个大国。泓水在今天河南柘城县西北是一条河。
宋国的国王叫宋襄公,他本姓子,叫兹甫。宋襄公是他的谥号,也就是人死了之后给他封的号,唐太宗、宋太宗,这些都是死了以后封的谥号。宋襄公这个人非常遵守礼仪,并且以仁义治军,还命令他的部队在战旗上绣了“仁义”二字。同时,宋襄公又很想称霸,在公元前639年,宋襄公就邀约了楚、陈、曹、许、蔡、郑这六个国家在盂城,就是今天河南的睢县,在这儿召开大会。那是一次和平的大会、是衣裳的大会,为什么叫衣裳大会?就是大家要穿正常人的衣服,不许带兵器,结果来到会场,楚国国君楚成王以及他的随从把外面正常的衣裳一脱掉,里面都是铠甲还有兵刃,这些诸侯国国王吓得四处逃窜,楚成王就把宋襄公给抓起来了,然后带着宋襄公就去攻打宋国,想一举灭掉它。好在宋国国内臣民早有准备,楚成王这个想法就没有成功,就把宋襄公绑在战车上叽叽嘎嘎叽叽嘎嘎运回了楚国。
后来,齐国国君、鲁国国君的就给楚成王求情,说宋襄公这个人,你把他留着也没啥用,你要把他杀了徒招天下人笑话,就把他放了算了。这样楚成王才把宋襄公放回去。宋襄公回到国内,心里非常郁闷,想找楚国报仇,但楚国兵强马壮,后来听说郑国国君郑文公去拜会楚成王,巴结楚成王。宋襄公就想,我打你楚国不过,我打你的小兄弟郑国出口恶气再说。老太婆吃柿子,专捡软的捏。在公元前638年,他就率领部队去攻打郑国。郑国在今天河南新郑县一带,郑国是个小国,他也不禁打,一看宋国来打自己,马上向楚国求援,楚国接到信报以后,立马派兵直接攻打宋国,以解郑国之围。宋襄公听说楚军来攻自己的老巢,赶紧带领部队回国,两军就在泓水这一条河遭遇了,这就是战争的起因。
在泓水这个地方,两军相遇,宋军先到严阵以待,楚军晚来,此时正在过河,一片混乱。宋军的司马,相当于军事长官,就建议宋襄公说我们现在发起进攻,这个叫以逸待劳。宋襄公说不可,楚军过河了,还没排好队,一片混乱之时,司马又建议说我们现在进攻可以攻其不备,宋襄公还是说未可。那么好的机会,宋襄公为何不进攻呢?古代打仗,两军对阵,将对将,兵对兵,击鼓进军,鸣金收兵,不想打仗还可以挂免战牌。这种作战方法是礼的要求,叫做成列而鼓,就是要排好队,再击鼓进军。礼就是那个时候的法,是硬性规定,不遵守那是不行的。那么礼仪为什么是法呢?按照礼仪应该怎么打仗呢?夏商周三代的礼代代相传,一脉相承,到了西周初年,周公就综合了夏礼商礼,再结合周族的习惯法,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礼典,这是西周历史上第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史称周公之礼。
周公之礼,在古代社会可以说是影响深远,妇孺皆知。宋代作家罗烨写了一本书叫《醉翁谈录》,其中记载了一个故事,说杨郎中想纳妾。郎中,古代是警卫官,他想讨小老婆,但是他的妻子很厉害。他不敢明着对他妻子说,于是就天天拿一本《诗经》来读“不嫉妒则男女以正,不嫉妒则子孙众多也”意思是妻子要是不嫉妒,这个夫妻位置就摆正了,妻子要是不嫉妒,丈夫就可以讨小老婆,就可以生很多儿子,儿子可以生很多孙子,子子孙孙没有穷尽人丁兴旺。听话听音,他老婆就知道他是啥意思,就问他你不就是想讨小老婆,你说这个话是谁说的,这个规矩是谁定的?杨郎中就是想等他老婆问这句话,好抬一个重量级的名人来压制他,迫使她就范,就说这可是周公制定的礼,那是违反不得的。他老婆就说:“哼!怪不得是周公制定的,要是周婆,她肯定不这样制定了。”可见周公制礼,这个事在古代社会是人人皆知,地球人都知道。
周公之礼在中国古代妇孺皆知,俨然成为了古人行为处事的规范。周公所制订的礼内容丰富,史称礼经三百,曲礼三千。细加划分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吉礼,祭祀之礼;第二类,凶礼,丧亡殡葬之礼;第三类,军礼,行军动众之礼;第四类,宾礼,迎宾盟会之礼;第五类,嘉礼,吉庆欢会礼宴之礼。这些礼上至军国大师,下至婚丧嫁娶,它都可以调整,也就是那个时候的法。那么军礼,对行军打仗是怎么规定的呢?在泓水之战中,宋襄公有两次良好的进攻机会,但是他都不进攻,对此他做了一个解释,《左传》中记载说“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者,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这段话的意思是,守礼的君子是不会进攻伤兵的,不抓老人做俘虏,古代打仗是不借助地形的,我是商朝亡国之君的后代,但是我不能进攻没有排好队的部队。这段话里的“四不”就是军礼中的规定。
我们今天的法律规范有三种:禁止性的规范、授权性的规范、义务性的规范。这“四不”就应当是军事法律当中禁止性的规范。我们今天看起来这些规范,死板硬套不可理解,但是如此规定,在其他军事行动当中也能得到体现。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讨伐商纣王,他召集他的部队在牧野这个地方,举行誓师大会,牧野在今天河南淇县和卫河之间。在这个誓师大会上,周武王就交代说“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勖哉夫子,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勖哉夫子,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意思是,今天我们和商纣王打仗,一旦动起手来,大家向前冲六步七步,就要停下来整顿队列,向敌人刺杀四五六七下,就要停下来整顿队列,将士们努力吧,如果大家不努力,不守规矩,等待你们的是死刑。周武王誓师大会上说的和宋襄公的四不配起来,就看到古代军礼就是这么一些内容。
宋襄公因遵循礼数丧失战机,周武王要求军队时刻注重军人仪表,这些举动都是在战争中遵从礼法的典型事例。但无论是宋襄公还是周武王的做法,在今天看来都是不合时宜的,那这种在战争中遵从礼法的规矩,为什么在古代这样盛行呢?春秋战国,出现了兵法家,讲的就是兵者诡道也,打仗就是阴谋诡计,谁还给你先讲明在打呀,就是要搞偷袭。我们现在回过头去看《周礼》当中关于军礼的一些规定,就显得荒唐滑稽可笑。在兵法家没有出现以前,按照军礼来打仗是很正常的。兵法家思想出现以后,按照军礼打仗就成了滑稽的了。这一点汉代有一本书《淮南子》在它当中,就指出了这个差异,一语道破,“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这就说得很清楚了,古代人打仗,他确实是这样的,不抓老人来当俘虏,古代认为是仁义之事,今天看来是可笑的;古代认为是荣耀的举动,今天看来是耻辱的。
宋襄公坚持按照礼来打仗,那他怎么样呢?我们来看一看战争的结果。《左传》当中记载道“既陈而后击之,宋师败绩,公伤股,门官歼焉。”这段文字当中那个陈,要读有阵,就是排好阵势。楚军过了河,又排好了阵势,宋襄公才命令他的部队进攻,结果宋军大败,宋襄公自己的屁股还被敌人射了一箭,受了重伤,他的门官,就是警卫官都死翘翘了。宋军大败,宋襄公按照礼来打仗,输了。宋襄公,严格按照军礼来打仗为什么会输呢?因为,在西周的时候,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他所订立的规矩,天下人都得遵守。他所制定的军礼大家也得按照那个条条框框来打仗。但是到了春秋就不一样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失落,他所制定的礼也没有人遵守,史称诸侯不听天子诏,就大家都不听他的话。打仗也不按照他制定的礼来打了,在这种情况下,别人都不按礼来打仗,你宋襄公一个人按照军礼来打仗,你那支部队那就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最早的机械化部队,什么意思呢?它不是装备上的机械化,而是行动上的机械主意。你是机械的、死板的,人家是灵活的、多变的,那你肯定要输。就像打牌一样,别人都不按规则出牌,你一个人按规则,那只能是你失败只能是你输。
春秋诸侯为称霸天下,纷纷挑起争端,但时常却因遵循礼数而丧失战机,导致一败涂地。从这些事上给我们的借鉴又有哪些呢?**同志曾经专门研究过他泓水之战,他就指出说,宋襄公这个人既不搞武装建设,也不懂指挥艺术,在泓水之战这个战斗当中,他还要跟对方讲仁义,那是蠢猪式的仁义,最后落了一个伤股覆军的笑话。时代变了,作战方式也应当随之而变,应势而动,不顺应这个规律的只有失败。那么从战争的起因到经过到结果,我们做了一个分析,就看到宋襄公他总是失败,而我们历史书当中,又把宋襄公作为春秋五霸之一。这里面有什么奥秘呢?就他本来就不是霸主,但是为什么历史书上他是霸主呢?宋襄公在泓水之战,坚持不鼓不成列在很多人看来是笑话,但是在后世史家的眼光当中来看,却认为他是值得赞赏的,所以宋襄公行动得到了后世史家的认可与肯定。
《春秋?公羊传》对他这样评价“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后市的仁人君子,都为宋襄公的这个举动大加赞赏,认为他在大事面前,仍然要坚守礼仪、坚守礼这种法律制度。我们想一想,打仗是要死人的,生死存亡关头,在这危难之时,宋襄公依然要按照法律来做,虽然从军事的角度看来是可笑的,但是我们从法制的角度来看,他就是一个典型的坚定的法制主义者,这种品格是难能可贵的。
司马迁在写《史记》的时候,对宋襄公也是持肯定态度。他写道“宋襄之有礼让也”就是宋襄公是一个非常讲礼义的人,用我们今天的语言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守法的人。时代变了,他依然要守法,正是因为后世史家对他有这种态度,所以宋襄公他不是生活中的霸主,但他是史书上的霸主。宋襄公他虽然不是武力上的霸主,但它是仁义上的霸主、道义上的霸主。泓水之战,以宋襄公失败而告终,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观察他,至少可以看出两点:第一,从军事史的角度来看,它标志着商周以来成列而鼓的礼义之兵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型的以诡诈奇谋为主导的作战方式从此崛起;第二,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它标志着夏商周三代,礼这种法律制度遭到了彻底的破坏,就是孔子所讲的“礼崩乐坏” ,中国古代法律就从以礼为法的第一个时代,转入了以律为法的第二个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