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浩如烟海的书籍中,报仇杀人的事件俯拾皆是。李白有诗《秦女休行》,歌咏了秦氏女子休为父报仇的豪情侠义,秦休因报杀仇家而身陷囹圄,却无所畏惧,最终幸蒙宽赦,并得以名垂千古,读来豪气干云:
西门秦氏女,秀色如琼花。手挥白杨刀,清昼杀仇家。
罗袖洒赤血,英气凌紫霞。直上西山去,关吏相邀遮。
婿为燕国王,身被诏狱加。犯刑若履虎,不畏落爪牙。
素颈未及断,摧眉伏泥沙。金鸡忽放赦,大辟得宽赊。
何惭聂政姊,万古共惊嗟。
为尊亲报仇而杀人作为儒家所推崇的孝义之举,是广受称许和同情的。但同时,报仇杀人的行为,显然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杀人者当抵死,刑狱也随之而来。 究竟是国法之威凌驾于孝义之上,还是报仇的孝义高于法律威严,自汉至隋,探讨不断却难有定论。
总的来说,自秦汉至杨隋,国家立法偏向于禁报杀。但报杀案却常常作为特例得到宽赦,或遇赦放归,或直接不受追究,甚至有的报杀者以此得褒奖、举孝廉。唐高祖、太宗和高宗初期的报杀案件,均以宽赦而结案。然而,随着局势的稳定,一味地弘扬孝义己不适应统治需求,日渐稳定的国势需要重启法律的治乱求稳功能。于是,在报杀的司法处理上,开始产生了变化。
高宗永徽年间的智寿兄弟案,是唐代史料所载处死报杀案孝子的第一例。《旧唐书》卷一百八十八载:“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之。相率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不恨。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案情上有司争议了三年之久,其程序上未得上报。最终弟作为初谋被就地正法,或许可见,当时在地方层面上,有司断案时对国法的遵从是切实的,法律是唯一依据。
武后年间发生的徐元庆案,可谓是唐初以来报杀案上有惯例的转折。案情并不复杂,《旧唐书》卷一百九十载:“武后时,下邦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祖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
徐元庆之父为县尉所杀,县尉显然也未移乡避仇。徐元庆报仇之举符合儒家经义的构建,报仇后,也同之前的孝子一样,归案自首。案件上报后,武后本欲依前例赦免,时任左拾遗的陈子昂认为不可,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处理方式一一“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即先正刑处死维护国法的权威,然后由官方在民间旌扬其孝义之举。
陈子昂认为,礼与法同样重要,不可“以礼废刑”,也不可不“以法伤义”,同时兼顾礼法,才能销暴乱、兴廉耻,天下大治。针对此案,陈子昂认为,徐元庆复仇,在国法上,应该伏诛;同时,徐元庆从经传“父仇不同天”之教导,应被赦免。他认为刑以遏乱、仁以崇德,徐元庆复仇,非行乱,乃仁德。尽管如此,为了不废刑,徐元庆仍当处死,同时这也是成全其舍生忘死之节。最后,陈子昂提出了个似乎两全其美的解决方式。
武后从其议,时人也多认可了这种先决杀后褒扬的方式。以徐元庆案为转折,此后一段时期内的孝子报仇案件,在处置方式上,均沿用先杀后旌的方式。先杀后旌的司法惯例,似乎是顾全了法律和私义两方面。而实际上,确是将法律置于第一位置,依法果断处死孝子才是真正目的,此后的哀旌只是对众人情感上的弥补。
以圣历二年杜并报仇案为例,杜审言被构陷系狱,将被处死。其子杜并报仇击杀构陷者,自身亦被杀。这件报仇案由于孝子本身己死,自然谈不上处置。但杜审言却因此被免官,可见国家对法的维护。试想,若杜并未死,必定也难逃国法的追究。
陈子昂所提出的国法、经义相分离的处置方式,为后几朝沿用,但有着根本的缺陷,其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也逐渐为人所觉。宪宗朝曾任礼部员外郎的柳宗元,对陈子昂的《复仇议》进行了批驳,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陈的议论中的漏洞:本质上来说,礼与刑都是用以防乱的,既然本质一样,又何来族与诛两个不一样的评价结果。既族又诛,非但不能兼顾礼与刑,反而默刑坏礼,两头都顾不到。
明确了礼与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针对徐元庆之案,柳宗元认为,评判结果无非两个:徐元庆之父无辜被杀,报仇便是守礼而行义,当赦且旌;徐元庆之父有罪当死,那么报仇是违法悖鹜,当正典诛之。
柳宗元之说虽未带来直接而实际的影响,但就在一两年后,相似情况的梁悦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针对此案,韩愈在反驳陈子昂之说荒谬性的基础上,提出在现实中对报仇的评判并非易事,百姓相仇或仇杀官吏不可单一以法而断,当事下尚书省集议,最终由天子定夺。韩愈之说切中陈说弊病,又提出了合适的处置方式,宪宗欣然采取其议,梁悦之案最终以免死配流结案。
“集议以闻,酌处之”的处理方式其实并不新鲜,但并非作为明确的惯例使用,进入“集议以闻”程序的只是一部分特殊案件,且此前的评判标准不一。韩愈此议实际上把孝子报仇案件的决断权从法吏有司处收归至天子,而天子决断所依据的,多是经术之士的议论,最终能达到传统经义凌驾于国法之上的目的。
纵观有唐一代的报杀案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自唐初至武后时徐元庆复仇案发生前,孝子报杀虽应依唐律“谋杀人”入罪问刑,却几乎都到得有司上奏免罪,孝女甚至得到了妥当周全的安置。此为唐初的宽赦不问期。而自徐元庆之案起,均依照陈子昂“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处决孝子。此为据法问刑期。最后,宪宗时梁悦一案,韩愈上《复仇状》,提出孝子复仇,“集议以闻”,报仇案件多得上谳集议,最终减刑免死。此为减刑免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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