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那就是今天德国总统的权利太小了,小到成了一个礼仪性职位,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是魏玛共和国给了总统太大的权利,但是却没有人追问为什么魏玛宪法给了总统这么大的权利。
保罗·冯·兴登堡
魏玛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利,很多人解释成这是德意志帝国皇帝皇权的延续,但是事实上看看德意志帝国宪法就会发现,德意志帝国皇帝可没有魏玛共和国总统那么大的权利。德意志帝国的立法权方别属于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其中联邦会议按照俾斯麦的设想独霸立法倡议权,也就是说联邦会议独占提案的权利,而帝国议会只有审议和表决的权利。
奥托·爱德华·利奥波德·冯·俾斯麦 人称铁血宰相
但是俾斯麦的这个设置客观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帝国议会独霸表决权,若如果帝国议会持续拒绝,联邦会议在立法工作中和帝国议会之间就成了盲人摸象的游戏。只能不断试探帝国议会到底要求什么。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俾斯麦承认了帝国议会没有权利自主提出法案,不可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去反对帝国宰相,但却可以通过对联邦会议提交的法案进行大肆修改的方式来发挥一部分的立法权。比如伊藤博文去德国考察宪法期间发生的帝国议会删改糖类消费税和遗传税的纷争里脾斯麦的失败就给伊藤博文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伊藤博文
但在整个第二帝国里立法工作的都这都主要围绕帝国宰相、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进行的。皇帝发挥的作用却远不能和魏玛共和国的总统相提并论,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帝国宪法里明确宣布,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的多数票是法案成为法律的条件,而当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通过之后,法案就已经成为法律了,皇帝对于法律没有否决权。虽然陴斯麦反复口头上否定这一点,始终说皇帝对法律是享有否决权的。但他却从没有修改过帝国宪法,最后他甚至说皇帝对立法工作发挥影响的方式就是撤换帝国宰相。
所以我国常见的说第二帝国是二元君主立宪制的观点其实是混淆了德意志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的二重性,普鲁士根据1849年钦此宪法和之后的宪法修正案是二元君主立宪制的,案德意志帝国从一开始就是虚君立宪的,甚至连虚君立宪都算不上,德意志帝国是一个共和国只不过为了让联邦主席在对内外的外交上享有礼仪的优先权,才授予联邦主席以皇帝头衔。
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魏玛共和国的总统权利就非常有意思了,从权利上说他实际是普鲁士国王和德意志皇帝二合一的产物,权利比皇帝大比国王小,是一种德意志国家战胜普鲁士之后,普鲁士保守主义者对未来的德国君主权利的设计,也就是说如果普鲁士已经被并入德意志国家,那么让威廉三世在整个德意志国家的范围掌握普鲁士国王的权力已经不可能了,但如果让他扮演一个德意志皇帝的礼仪性角色还不如不复辟。所以魏玛共和国的总统,实际上是第二帝国时代彼此平行的普鲁士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二合一的产物。让普鲁士国王收敛一点好好的当德意志皇帝的产物就是魏玛共和国的总统,然而在1919年到1934年之间起到的作用实在给德意志人留下了过于深刻的印象,所以1945年以后联邦共和国再也不可能接受掌握如此巨大权力的总统了,也就形成了今天这种礼仪性总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1871年的两条道路里笑到最后的还是那个礼仪性的联邦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