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的矛盾
不是今天才有的
早期社会
人类就已经有意识
拿起法律的武器
来规范大家的行为
保护我们的环境了
据史料记载
夏王朝时期
大禹就发布过禁令
“春三月……以成草木之长”
“夏三月……以成鱼鳖之长”
这种禁令颁布
只是为了基本生活需求
到了商王朝时期
领导们就开始关注人居环境了
城市的规模化形成
必然有大量无处安放的垃圾
但当时可能没人敢随便乱倒的
法律规定
“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这个灰就是垃圾
大概意思就是
如果有市民将生活垃圾
随便倾倒在街道上
那就打断他的手
西周时期管的更多了
山、林、湖泊···
为此还专门设置了官员
山虞、林衡、川衡、泽虞
当然配套的法令是必须有的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
规定如果有人不遵从
不得填井、伐树等禁令
一律处死
并且天塌下来都不得赦免
这才可以说是史上最严
春秋时期的管子说
“春辟勿时,苗足本···毋傅速”
意思大概跟我们熟知的
孟子那篇经典文章差不多
不违背农时,粮食就吃不完
不用密孔网捕鱼,鱼鳖就吃不完
按照规定的时间砍伐树木
那么木材就用不完
谷物和鱼鳖若吃不完
林木若用不尽
人民的幸福感就会得到满足
对比夏、商、周时期
秦律中的规定更为周详
“春二月,···不夏月,···到七月··”
恨不得把每个时令
能干的不能干的事情都规定了
而到西汉建国初年的时候
大概受黄老思想的影响
统治集团高层崇尚无为而治
无为嘛,就是遵循自然规律
隋唐对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
则更加成熟,措施也更加完善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山林湖泊等生态资源
本应属于全体公民享有
有人对其进行侵占与掠夺
那就“杖六十”
相比之下在街道或公共场所
倒生活污水“杖七十”
好像有点重哦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
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燃烧草木当肥料用
那就“笞五十”
一种藤条一种棍子
疼的肯定是被打的部位吧
宋朝时都城汴梁的人口已达百万之多
产生大量的生产生活垃圾
为此,宋朝设立了“街道司”
专门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
类似现在的环卫
明清时期还对“违建”作了规定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复旧”
占街道违建除了打六十大棍
还得自己出钱恢复原样
不光肉疼还让你心疼
事实证明效果还是不错的
这些立法构建
正是中国古人不断探索自然之后
总结出的合理与合法的有机结合
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人
对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的探索
从未停止
参考文献:中国政法大学 贾秋宇.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寄史鉴价值[J].学术大视野,2018年10月等。
来源:环保科普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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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林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