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 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据悉,北京市 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作为洗脑神曲的代表之一,很多人就是因为那句“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而熟悉了岳云鹏。当然熟悉不一定就喜欢,可对于娱乐圈来说,熟悉有时比喜欢还重要。
▲岳云鹏(资料图片) 图据东方IC
很多明星都有自己的独特标识。有的是在形象上,有的是在出场白上,有的是在流行词上。当然,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种标识也不是所有人都喜欢。只是明星执意为之,不断强化,肯定是出于精心的算计,自以为对自己有利。比如每年春晚冯巩开场那句“想死你们了”,虽然让很多人起鸡皮疙瘩,但还是成为了保留动作。再如岳云鹏的“五环”,也让其获益不少。
明星有选择和设计自己标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心所欲,还是应该恪守一些底线。有道德的底线,也有法律的底线,包括不能侵犯别人的版权,肆意挪用、改编别人的作品。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可见,这一事件的本质就在版权之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