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李祝辉
根据新闻报道,乐清女孩赵某日前乘坐滴滴顺风车时,在向朋友发送“救命”信息后遇害。在这一事件的过程中,滴滴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
先说我的观点,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侵权责任应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滴滴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赵某的合法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滴滴顺风车8月27日零点起全国下线。
纵观滴滴公司在本次事件的处理过程,我认为滴滴公司存在着效率拖沓、犯罪预防机制不完备、对受害人亲友及警方的合理要求不配合等严重过错,延误了对受害人的救助,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滴滴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赵某的死亡,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滴滴平台如果及时配合受害人亲友及警方完全可能避免这一悲剧,故公司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而本次事件无论是对犯罪嫌疑司机投诉的纵容,还是事件发生时表现出的冷漠与不配合,以及完全缺乏建立面对这一事件的应急机制,滴滴公司主观上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死者亲属也可向滴滴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滴滴公司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