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谢是家里的独生子,从小备受父母及长辈的宠爱,任性的性格为他的婚姻埋下了隐患。读书时小谢就不求上进,从厌学、逃学发展到辍学在家,还与一位大他六岁的女子混在一起。因女子怀孕,他被迫奉子成婚,第二年就有了女儿。可女儿的智商与同龄孩子相差悬殊,三岁还不会讲话,不会认人,后经医生诊断为弱智。面对女儿,夫妻俩不是积极寻医问药,而是互相埋怨、指责、争吵。女儿五岁那年,两人实在过不下去,便协议离婚,妻子留下女儿,搬回了娘家,再也没有回来。
结束了这段婚姻后不久,小谢遇到了现任妻子小廖。小廖当时有家庭,只是因丈夫赌博和家暴而在闹离婚。平时对儿子一贯顺从的父母,这次说什么也不同意儿子与一个尚未离婚的女子交往,更不允许小廖进门。小谢只得在外租房,天天外出打工,小廖则开了一家理发店。过了半年,父母见两人像过日子的夫妻,便接纳了小廖,此时小廖也已和前夫离婚。父母见小廖因业务忙不过来,有时饭顾不上吃,便常会送饭送菜。后来小廖的母亲还主动提出让小廖回家开店,并给了小廖一万元,让她添置空调。
按理一家人好日子就此开始,谁知自从小廖搬回家开店后,矛盾开始显现。起先问题出在小谢的女儿身上,孙女尽管是弱智,但老父妻俩很是宝贝,不允许别人欺负她。然而,偏偏在小廖生意忙的时候,女儿就会捣蛋,不光辱骂顾客,还拉顾客头发,摔门敲窗。一次,小廖被女儿搅的实在无法工作,就让小谢管管她。婆婆听到后,便指着鼻子骂小廖,让她搬出去,婆媳关系就此恶化。不久,婆婆向小廖收水电费,小廖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小廖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住到小姐妹家。后经小谢苦苦相劝,小廖才重新回到婆家。这时,婆婆又提出要他们贴饭钱,小廖没有交钱,婆婆就拒绝他们一同吃饭,小廖和小谢只得分开吃。
一次,顾客前来理发,正巧小廖在厨房,婆婆一句“媳妇今天不在家”,把顾客打发走了。小廖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与婆婆大吵大闹,婆婆这次铁了心,要让他们搬出去。小廖也感到与公婆实在无法相处,提出让公婆和女儿搬出去,自己每个月补贴两千元,这个方案遭到婆婆拒绝。小廖希望小谢站在自己这边,共同“对付”公婆,小谢自然不会同意,并说“女人是衣服,可以随时换,父母只有一个”。这句话把小廖气得不行,就提出离婚。
夫妻俩这才找到我,让我评评理。听了两人的诉说,我发现问题主要出在小廖身上。我将婆婆对小廖态度的转变一一分析给她听。当初婆婆主动劝她回来,并给了一万元,大家一团和气。矛盾是从婆婆让她支付水电费和饭钱开始。我认为婆婆的要求一点都不过分。本来婆婆让你在家里开理发店,已经帮你省去了房租费,而你们赚了钱,从来不给家里。公婆平时靠退休工资度日,还要抚养弱智孙女,你们吃家里的,用家里的,而且开理发店,水电开支是很大的,不付钱给婆婆没有任何道理。
原本态度强硬的小廖可能意识到自己的不对,一下子软了下来,央求我劝劝婆婆,让他们回家。我对她说,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要婆婆重新接纳你们,第一将开店后的水电费、饭钱一并结算交给婆婆;第二要婆婆接纳你,你首先要接纳小谢的女儿,善待她,照此去做肯定没事。结果确实如此,如今一家人开始了新的生活。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鸣民。
人民调解员
律师点评
小廖既然决定和小谢在一起,两人成了夫妻,那么小谢的女儿,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小廖的继女,如果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小谢女儿就成为与小廖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如果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小廖与小谢的女儿的母女关系,就如小廖和自己亲生女儿(若有)的母女关系是一样的。《继承法》规定,按法定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说,若小廖和小谢结婚后,女儿与他们同住,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小廖就成为小谢女儿的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小谢女儿则成为小廖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女,两人互为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两人相互之间有继承对方的遗产的权利。
就如调解员所说的,如果小廖希望婆婆接纳她,她就应该接纳小谢的女儿。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两人的联系如此紧密,小廖还有不接纳小谢女儿的理由吗?
另外,有关小谢女儿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小谢的前妻有抚养女儿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除非小谢和前妻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前妻不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否则小谢可以女儿的名义,要求前妻给付抚养费。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