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洛克)
●接受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人的标准(史密斯)
●有妻室儿女的人,行动自由就受到限制,从而成为命运的人质(培根)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掌舵的准备(挪威)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责任不论大小,件件都要负到
●越受器重,责任越大(西塞罗)
●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埃·伯克)
●空身的撵不上挑担的
●履行职责会使我们幸福,违背职责会使我们不幸(丹·韦伯斯特)
●不尽责任的自由,只能产生无秩序的混乱;不重视伦理的个人 生活,只能是对人性的蔑视(池田大作)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