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传统观念里觉得女孩子年龄大了在婚恋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不管是在恋爱分手还是离婚时,很多女方都会提出青春损失赔偿费。但提出这样的费用要求到底合不合法呢?如果女方在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要求又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主要还是看一点!
首先我们看一看女方在分手后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到底合不合法,不管是普通的恋人还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付出的时间都是一样的,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也均是出于自愿,在我国法律中也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样的概念。
有一则案例:小丽与小王在一起时,小王曾给小丽写过一个协议,说是两人如果以后分手的话,小王就给小丽2万作为青春损失费。后来两人分手后,小丽拿着协议找小王要钱却被拒绝了,小王以“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为由拒绝支付。小丽因此拿着协议起诉了小王,要求按协议内容支付;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小王应该如约支付。
也就是说,分手时男方支不支付“青春损失费”主要就看双方有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没有协议时的补偿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有协议时则是由于合同义务,是合约带来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时有时候会涉及到赔偿费的问题,但这种赔偿并不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赔偿,法律规定的需要赔偿的情况是一方有严重过错,这种赔偿叫做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说男方转移财产、在外有私生子、惯性出轨等,女方离婚时都可以要求赔偿,这种时候法院会同意赔偿费支付请求,具体赔偿金额视情况而定,比如恶意转移财产会被判净身出户,严重的还会坐牢。
明确的说,“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不管男还是女,都不能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为由提起诉讼。法律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但协议赔偿青春损失只能视为是合法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