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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