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欢喝酒,日常生活中聚会宴饮的事也比比皆是。可是如果生活在古代,安排酒席的座位就得千万小心了,要知道,如果安排错了,那可是要被抓起来受刑的!
明代法律《昭代五章》规定:“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答五十。”明代乡饮酒礼以敬老尊贤为本旨,宴饮座席必须“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
也就是说,如果主人疏于安排,致使席间贵贱混淆,或有顽客不由主意随便入座者,皆为违制犯法,要遭受笞刑。何谓“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在古代五刑中,笞刑算是最轻微的刑罚了,可是没有任何人愿意因为喝酒的座位没安排好而受刑吧。
除现实法律明文规定乡饮酒礼节外,文人宴聚也往往自定若干酒律和酒刑,如此既可助兴,又能收约束饮众言行之效。颇有趣的是,文人私定的酒律、酒刑多袭用传统官方的刑法条例和名目,且极为严厉。处置轻重,则取决于罪过的大小。
袁宏道曾在《觞政·刑书》一文中详细描述了当时的酒刑:
在酒宴上,态度傲慢的要处以“墨”刑,故作媚态的要处以“劓”刑,颐气使人者处“宫”刑,出语讥刺他人者施以“械”。对低头沉思如有重负的罚做“鬼薪”,阻碍酒令的也要判刑发落。特别狂嚣的“慅婴”,失去礼仪的一起受“共艾毕”之罚,欢饮未结束就请求离席的人罚以“菲对屦”。至于借酒骂座的分三种处罚:罚做“城旦”、罚做“舂”,或流放沙门岛。如借酒发疯,虐使他人,又驱使同伙一起虐人者,处以“大辟”之刑。
乍看这段酒刑不禁令人毛骨悚然,其实作者只是借用真实的刑名作为酒刑名而已,而且所有的刑罚都可以罚酒或象刑赎罪。
“劓”与“宫”是五种肉刑墨、劓、腓、宫、大辟中的两种。
“械”是令犯人带上枷锁、镣铐一类的刑具。
“鬼薪”为秦、汉刑法,即罚犯人为宗庙采供三年的柴薪。
“决递”指流放。
“墨”、“慅婴”、“共艾毕”、“菲对屦”是古代的四种象刑,主要是变易犯人的面貌、服饰,用以替代和象征五刑。
“墨”是以墨画代替黔刑。
“慅婴”是指在犯人的帽子上加上草带,以示羞辱。
“共艾毕”即割去犯人蔽膝部分的下裳以象征宫刑。
“菲对屦”是指犯人穿上麻鞋以替代别刑。
“城旦舂”是汉代刑罚,即强制男犯修筑城墙、女犯舂米的劳役。
“沙门岛”在今山东蓬莱县西北海中,为宋、元时代流放罪犯之处。
“大辟”即斩首之刑。
袁宏道居然用以上种种古代重刑来列入酒刑,可见喝酒的确是需要注意很多礼仪的。类似袁氏这样的文字,还有不少类似的。
不过话说回来,明清文人有关酒律、酒刑之作,自然都属于游戏笔墨,但一方面得见当时知识分子多熟悉传统和当世律法;另一方面则可了解他们对会饮礼节与规范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