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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罗马帝国(1648年)
在本公号第281期推送中,译介了量化历史领域中与欧洲金融史相关的新进展:13世纪以来,阿尔卑斯山以北的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当地的资本市场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利率降低的同时,各地间资本市场整合的程度也在上升。资本市场以外,同时期的另一场深刻变革也已进入了量化历史研究者的视野:随着帝国境内长距离贸易的兴起,各城市逐渐形成了许多旨在便利交易的制度。
诸多交易相关的制度中,“中间人”制度尤为引人瞩目。13世纪中叶之后,帝国内的许多城市制定规条,指定城市中一部分居民为“中间人”,专事撮合外地客商与本地客户,同时帮助谈判购销的量与价格。交易谈妥以后,中间人可以因此获取酬劳。借助多个来源的数据,Boerner和Quint的工作论文全面探讨了这一制度在欧洲的演变与传播,并探讨了影响中间人获取酬金额的因素。
具体而言,基于Bairoch对欧洲各地城市的研究,二位作者确定了1200-1700年间,神圣罗马帝国境内227个人口曾在一段时间内多于5000的城市。通过整合各个渠道的材料,他们发现在这500年间,以上城市中的约三分之一(70座)都曾制定过监管中间人的规则(见图1)。监管范围遍及酒、牲、粮食、毛皮、织物、香料、建材、汇票等多个行业。此外,商道附近城市,存在相应规则的比例更高。
图1 Bairoch列举的1200-1700年间,所有位居帝国境内、且人口多于5000的城市。红点表示当地有中间人制度,黑点代表无相关记载
监管规则的内容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中间人是否在当地享有特权?这一点又可进一步分解为以下两方面:其一,城市是否强制客商在交易中使用当地的中人?大部分城市在这方面不作强制要求,客商可以绕过中间人自行交易;其二,中间人是否具备垄断地位?对这一问题,大部分城市的回答是肯定的。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当地政府认可的中间人才可以撮合生意。
其次是上述权利对应的“义务”:各地城市是否管制中间人自行下场、参与交易?作者发现:在存在相应规定的城市中,约一半(34座)禁止中间人自己再做生意。也就是说,他们的生意完全来自撮合客商与当地客户所得的收入。用今天的语言来说,就是平台只能做平台,不能够做“自营”。如此规定的诱因,很可能是利益冲突:中间人可能偏袒自己的生意、损害竞争。
再次,中间人的义务不止于此。除禁止从业以外,各城市大多对中间人附有如下规定:保障买家与卖家“公平”交易。怎样才能保障公平交易呢?以下是实例:比方说,卖家急需用钱,售价可能极贱。然而,撮合之时,中间人不可自行将这一点告知潜在的买方;同理,买方可能特别富有,愿意为商品付高价。然而,中人也不可擅自将这一点告知潜在卖方。价格歧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限。
最后是中间人抽成的方式。在以上70座城市的监管规定中,中间人的合法计酬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从量,按照双方最终交易商品的件数收费;二是从价,以双方最终交易商品的价格收费为准,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少数地方存在其它收费方式,但不是主流。两位作者用很大的篇幅探究了以下问题:是哪些因素影响了各城市在从量与从价间的选择?
基于一个简单的模型,原文得到了以下三点结论:首先,如果不考虑中间人自身的利益,从价收费总是更有效率;其次,从量收费的好处在于激励成交量。如果采取从价收费,出于增加收入的目的,中间人报价可能较真实价格为高,令本可实现效率改进的交易受阻;最后,当商品相对同质,从价收费的好处可能压过效率损失。当商品异质程度较高,从价收费在效率方面的优势更加突出。
实证结果验证了这一点:在粮食、建材等商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市场,采取从量收费的监管规定占多数;在织物等商品相对多样的市场,采取从价收费的城市是主流。作者进一步指出:从现有证据看,中间人监管的许多条款,都可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视角得到解释。买家、卖家和中间人的利益,需要平衡;外来客商和本地人的利益,也需要平衡;城市的短期和长期利益,亦需要平衡。历史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经验,又可以为面临类似问题的现代人带来启发。
文献来源: Boerner, Lars, and Daniel Quint. "Medieval matching markets." 2016, Working Paper.